法制網訊 記者 阮占江 通訊員 周丹 蘭志龍 2014年12月18日下午,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重大販賣、運輸毒品案,被告人岩來、楊曉明、喻代通被判處死刑,被告人楊波、孫傳義被判處死緩,其他九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無期徒刑不等的刑罰。
  法院經審理查明: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間,湖南邵陽人楊曉明、喻代通、楊波、孫傳義先後四次共同出資,從雲南省西雙版納州景洪市被告人岩來等處購得180000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(俗稱麻古),毒品運回長沙市後由楊曉明、喻代通分別向下線販賣。非法獲利亦由楊曉明、喻代通二人決定分配。2013年5月初,楊曉明、喻代通、孫傳義、楊波四人經商議,再次決定集資向岩來購買麻古進行販賣,為此四人集資87萬元交由喻代通、孫傳義前往景洪市與岩來交易。交易完成後,為掩人耳目將毒品運回湖南,喻代通又出資近30萬元在景洪當地購得24頭水牛,並聯繫大貨車將水牛運回湖南。5月11日喻代通、孫傳義二人在裝牛過程中將購得的毒品藏匿在貨車上,次日貨車回湘途中在上瑞高速貴陽市路段時被公安機關查緝,公安機關在該車上查獲114 000粒麻古,重達106.248公斤。
  法院認為,被告人岩來、楊曉明、喻代通、楊波、孫傳義等人販賣毒品數量大,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。被告人楊曉明、喻代通、楊波、孫傳義系共同犯罪,四人均系出資者且實施購買毒品行為,均系主犯,被告人楊曉明、喻代通系販賣毒品的提意者、毒品銷售者,決定非法利潤的分配,罪行極其嚴重,被告人楊波、孫傳義不是犯罪的決策者,作用相對較小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法院還對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販賣毒品事實進行了審理裁判。  (原標題:長沙中院一審宣判一重大販賣運輸毒品案三主犯獲死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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